法規名稱: 屏東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7月27日

條文關聯

  文化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依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撤銷其許
  可,並通知該管轄法院及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一、經本府連續糾正二次而未改善者。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持續達二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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