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者,應依申請人所主張占有範
圍測繪,並就下列符合民法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要件之使用情形
測繪其位置及計算面積:
一、普通地上權之位置,以其最大垂直投影範圍測繪;區分地上權之位置
    ,以在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分平面與垂直範圍測繪。
二、農育權、不動產役權之位置,以其實際使用現況範圍測繪。
前項複丈之位置,應由申請人當場認定,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
其發給之他項權利位置圖應註明依申請人主張占有範圍測繪,其實際權利
範圍,以登記審查確定登記完畢為準。
關係人不同意申請人所主張之占有範圍位置時,登記機關仍應發給他項權
利位置圖,並將辦理情形通知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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