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割之地號,應依下列規定編定,並將編定情形登載於分號管理簿或
電腦建檔管理之:
一、原地號分割時,除將其中一宗維持原地號外,其他各宗以分號順序編
列之。
二、分號土地或經分割後之原地號土地,再行分割時,除其中一宗保留原
分號或原地號外,其餘各宗繼續原地號之最後分號之次一分號順序編
列之。
〔立法理由〕 一、登記機關管理地籍資料,早年皆設有地號分號簿記載管理,以避免重
複使用之地號子號;然自地籍資料管理電腦化後,於地籍資料庫中已
協助記載各地號分號,簡化分號管理方式。是以登記機關實務作業,
除地號分號管理可採分號管理簿記載外,亦得以「土地登記複丈地價
地用電腦作業系統」之「地號分號管理資料集」協助管理,爰修正序
文,以符實際。
二、第二款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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