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卷證資料之攝影、電子掃描費,每頁收取新臺幣一元。但自備器材操作者
,不另收取費用。
〔立法理由〕
有關攝影、電子掃描費部分,參酌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
影印攝影抄錄及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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