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案件應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定管制規則規定之建蔽
率、容積率,並由國土計畫審議會視個案之使用類型、實際需求及規模等
因素審定之。
屬行政院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且為政府興辦之重大建設,經審查
認定符合下列規定者,得酌增容積率:
一、綠覆率達百分之六十且設置基地面積百分之二十之綠地(含隔離綠帶
及公園),增加百分之四十。
二、依建築法令相關規定提出綠建築或建築能效設計構想,並承諾未來於
建築許可階段取得綠建築標章或建築能效標示,增加百分之四十。
三、申請社會福利設施使用,或提出符合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再生能
源使用、用水回收、再生水利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及其他友善環境
措施,增加百分之四十。
〔立法理由〕 一、有關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之使用強度上限已規範於本法第二十三條
第二項至第四項授權訂定之管制規則,為確保申請案件範圍內及周遭
環境之品質與公共安全,第一項明定國土計畫審議會得視個案情形,
於上開規定範圍內核予其建蔽率、容積率。
二、配合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得增加容積率之情形,於第二項
明定具體條件,經國土計畫審議會審酌申請人提出之符合情形及承諾
事項,裁量決定申請案件得增加之容積率。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