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15日

條文關聯

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之持有人死亡,其繼承人申請繼續持有
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個月內,依第七條規定重新申請許可。
〔立法理由〕
一、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之持有人死亡時,其繼承人應遵行
    之事項。
二、未成年人之繼承及使用之相關規定,依本條例第五條之二第三項規定
    ,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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