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之持有人死亡,其繼承人申請繼續持有 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個月內,依第七條規定重新申請許可。
一、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之持有人死亡時,其繼承人應遵行 之事項。 二、未成年人之繼承及使用之相關規定,依本條例第五條之二第三項規定 ,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