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代徵人、代繳人、申報金融機構有下列情事之
一者,不適用本標準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但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免除
處罰者,不予計入。
二、故意違反稅法規定。
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前項第一款所稱相同違章事實,指行為人違反本法或稅法同條項款規定。
〔立法理由〕 一、為落實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鼓勵納稅義務人自新之意旨,參照
財政部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台財關字第一0九一0一六0一三號
令第二點規定,增訂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定明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
條之一規定免除處罰者,不予計入相同違章事實次數。
二、為使各稽徵機關對於「相同違章事實」認定有一致性準據,參照財政
部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台財關字第一0九一0一六0一三號令第
二點規定,增訂第二項,定明「相同違章事實」指行為人違反稅捐稽
徵法或各稅法「同條項款」規定。例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分屬不同違章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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