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訂定並定期檢討行車所須遵循之運轉、安全及辦
理客運與貨運運輸業務作業程序規章,交通部鐵道局於必要時,得請鐵路
機構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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