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雇主使勞工從事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高溫度、異常氣壓、高架、精密或重
體力勞動作業時,應參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綜合評估勞工之體格或健
康檢查結果之建議,適當配置勞工之工作及休息時間。
前項醫師之評估,依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免僱用或特約醫師者,得由辦理
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師為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現行條文第五條之刪除,修正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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