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所定應公開之事項,除另有規定外,應於辦理完成或核定後三十日
內,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資訊公開,增訂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公開事項
及辦理公開之期限,並均以專責網站作為公開標的,統一資訊公開方
式,便於各界查詢。
三、限期公開之規定,除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明定公開期程外,均為辦理完成或核定後三十日內公開。
四、本細則所定應公開之事項指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至第九
條、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所定綱領、目標、
方案、成果報告、清冊等文件資料之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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