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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四條
證券商應每日將客戶借貸額度、借貸之交易明細與餘額等資料傳送證券交 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彙計,於次 一營業日開市前公告有價證券借貸交易餘額。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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