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本公司應於次一營業日起處分各該筆擔保品
及抵繳證券,相關手續費及稅賦由借款人負擔:
一、融資期限屆滿未清償者。
二、未依第十七條規定償還融資者。
三、未依第十八條規定補繳差額者。
四、未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調換證券者。
借款人於其他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有違約情事,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
中心通報後,本公司應視情形為下列處置:
一、違約原因係不如期履行交割或未按期交付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
,或有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七十六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櫃
檯中心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訂違約情事之
一者,本公司即於次一營業日準用第一項及第二十五條規定了結交
割款項融資交易。
二、借款人違約原因係第一項所訂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不得受託辦理交
割款項融資,已辦理者,應於借款人了結交割款項融資交易後,註
銷其交割款項融資帳戶。
第一項及第二項處分擔保品及抵繳證券,如有不足清償者,準用第十八
條第七項規定辦理。
擔保品及抵繳證券為未經轉讓或報稅之緩課股票者,經本公司處分所生
之稅賦由證券所有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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