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依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者,發行人得檢具最近期依
規定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申請恢復融資融券交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
賣中心於基本市況報導( MIS)揭示後之第五個營業日審核之,每股面額
屬新臺幣十元者其每股淨值回復至票面以上,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
幣十元者,其財務報告顯示無累積虧損,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即公
告自次一營業日起恢復其融資融券交易。
〔立法理由〕 配合第二十二條修正,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上市(櫃)公
司倘因發生累積虧損而暫停其有價證券之融資融券交易者,嗣後已無累積
虧損時,亦比照每股淨值回復至票面以上者,恢復其有價證券之融資融券
交易,爰修正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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