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之更換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金管會核准後,更換經理公司:
(一)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二)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益,以命令更換者;
(三)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
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四)經理公司有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不能
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二、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經
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經理公司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
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
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三、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即為本契約當事人,本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
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經理公司之更換,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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