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警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條文關聯

法警職務出缺,得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僱用非現職人員
為職務代理人,並得由各機關依下列規定自行辦理甄選:
一、體格條件:參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法警類科之體格檢查
    標準。
二、應試科目:參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法警類科之應試科目
    。
法警職務代理人,準用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一條至第
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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