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臺北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條文關聯

前任人員於規定移交期限屆滿,未將移交表冊送齊,致後任無從接收會報
時,以不移交論處,由後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陳報,徇情不報者,併予議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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