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法制局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19日

條文關聯

  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之:
  一、平日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
      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
      二以上。
  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
      長工作時間,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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