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之: 一、平日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 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 二以上。 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 長工作時間,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