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03日

條文關聯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終止租約,已繳交之租金不予退還:
  一、承租人延遲繳交租金金額達二年以上之總額。
  二、未依都市計畫及其他法令規定使用土地。
  三、承租人將土地轉租或轉借供他人建築使用。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終止或撤銷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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