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終止租約,已繳交之租金不予退還: 一、承租人延遲繳交租金金額達二年以上之總額。 二、未依都市計畫及其他法令規定使用土地。 三、承租人將土地轉租或轉借供他人建築使用。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終止或撤銷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