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條文關聯

  互助人發生互助事實,受益人申請互助金規定如下:
  一、兄弟姊妹同為互助人;其父母發生互助事實時,互助金以兄弟姊妹
      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二、夫妻同為互助人;其配偶、本人或子女發生互助事實時,互助金以
      夫妻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三、子女與父母同為互助人;其父母或本人發生互助事實時,互助金以
      子女或父母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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