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7月27日

條文關聯

  文化法人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本府撤銷許可或經該管轄法
  院宣告解散者,應即依法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前項經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但不得
  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章程或遺囑未規定者,其賸餘財產應歸屬
  其主事務所所在之地方目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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