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總收發收到外收發公文,應即利用隨文送來之活頁外收文表,作拆封紀
  錄,逐件對號拆封,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應防封套內所裝公文緊靠封口,注意剪拆。
  二、如一封內有來文二件以上者,應於外收文表中註明其件數及文號。
  三、查對附件,應對照來文逐件清點,並在外收文薄中註明,其手續如
      左:
  (一)附件應加整理,附於原來文之後。
  (二)附件如為現金、支票、匯票、郵票、各種有價證券、貴重物品,
        應轉送出納或承辦單位點收,並就原來文附件欄簽證。
  (三)附件另郵未到或附件先到公文未到者,除於附件或公文上黏條註
        明外,應就外收文表中註明,俟文件到齊後再行分文。其附件不
        齊全或漏檢附件者,應加附查詢通知單,原文退還發文單位。
  四、解送人犯公文,應立即編號登記,提送承辦單位簽收。
  五、拆封檢查,如發現封面所列號碼與封內公文號碼不符,有號無文、
      有文漏號,或原發文日期與發郵日期有疑問時,應就外收文表中分
      別註明,並向原發文機關查詢。
  六、速件應即分文編號,填公文登記表單獨提送,不得延擱。
  七、封面未標明機密字樣,拆封後如發現其內容有保密必要,應作機密
      文件處理。
  八、拆封時,如封內夾有本機關內部各單位之文件,應立刻登送件薄,
      轉送受文單位處理,並於原文上蓋「併封寄到」戳記,註明收送月
      日時。
  九、來文如有誤投,應退還原發文機關,其有時間性者,得代為轉送,
      並通知原發文機關,同時在外收文表中註明。
  十、郵寄公文封套上所貼之郵票,蓋有日期戳記,不得剪除。
  十一、已拆之封套,除訴訟、訴願、人民申請案件及其他具有時效限制
      文件,須隨文附送,並蓋戳註明外,應彙齊包紮,註明日期及封套
      數目,保存六個月以備查考。
  十二、活頁外收文表於記錄後,應彙訂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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