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界址點之水平角,用精於(含)二十秒讀經緯儀施測之,其採方向觀測法
者,應正倒鏡各觀測一次,水平角觀測手簿記至秒止。其採複測法者應觀
測二倍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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