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卷證資料之黑白列印費,A3、B4規格紙張每頁收取新臺幣三元,A4、B5規
格紙張每頁收取新臺幣二元;彩色列印費,A3、B4規格紙張每頁收取新臺
幣三十元,A4、B5規格紙張每頁收取新臺幣十五元。
因攝影、電子掃描卷證資料而請求交付光碟,每張光碟收取新臺幣五十元
。
〔立法理由〕
有關列印費及請求交付光碟費部分,參酌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
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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