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文件證明業
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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