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監察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各岸臺與船舶電臺所訂之通信聯絡辦法,及通信諸元等密件,須報經當
  地通信監察機構核准後,適時更換不得洩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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