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條文關聯

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申請案件,經辦機關應於收到書面申請文
件或補正文件之翌日起五十日內核定,並以電子或書面文件通知。
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之申請案件,經辦機關應於收到電子申請文
件或補正電子資料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定,並以電子文件通知。
前二項電子文件通知,以海關電腦系統發出電子文件之日視為送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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