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承辦單位應於全中運結束後三個月內,製作經費收支結算表及報告書三份
,報本部備查。
前項報告書內容,應包括下列資料及文件,各種統計表並應包括性別統計
:
一、總統(或其代表)、會長及執委會主任委員致詞資料。
二、組委會與執委會委員及裁判人員之名單。
三、組團及組隊單位人員名單。
四、競賽種類各組、各科目及各項目之成績。
五、直轄市、縣(市)參賽人數統計表。
六、競賽種類各組、各科目、各項目競賽人數統計表。
七、競賽種類各組、各科目、各項目破紀錄成績總表。
八、競賽種類各組、各科目、各項目獲獎人數統計表。
九、組委會及執委會會議紀錄、檢討會議紀錄。
十、檢討及建議。
十一、其他經本部指定之報告。
第一項報告書、競賽資訊與全中運運動員電子檔案資料之建置、儲存、管
理、移交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部統籌規劃,承辦單位應配合辦理。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九條將本部部長修正為全中運會長,爰將第二項第
    一款本部部長修正為會長。
四、第三項所定「前項報告書」係指第一項之報告書,爰將「前項」修正
    為「第一項」;另所定「…等事項」文義不明確,爰修正為「…及其
    他相關事項」;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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