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監獄得依本法第三十四條及相關法令規定,承攬公、私立機關(構)、團
體或個人之勞務或成品產製。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監獄本得依政府採購法投標承攬作業,爰就現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列為本條。
三、現行第二項屬一般契約事項,無待另行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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