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得依本法第三十四條及相關法令規定,承攬公、私立機關(構)、團 體或個人之勞務或成品產製。
一、條次變更。 二、監獄本得依政府採購法投標承攬作業,爰就現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列為本條。 三、現行第二項屬一般契約事項,無待另行規定,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