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看守所對上訴第二審法院之在押被告,應於移押時,併將其生活輔導紀錄
與獎懲紀錄及相關資料,移送第二審法院所在地之看守所參考。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參酌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被告移送監獄執行時,應附送人相表、身分
    單、生活輔導紀錄及獎懲紀錄,以作為執行之參考」,明定看守所對
    上訴第二審法院之在押被告,應於移押時,併將其生活輔導紀錄與獎
    懲紀錄及相關資料,移送第二審法院所在地之看守所參考,爰酌作修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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