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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商品經檢驗領有合格證書後,因證書遺失或輸出入商品分割批數者,得 申請補發或換發新證書;其有效期間,以原證書之剩餘有效期間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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