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商品經檢驗領有合格證書後,因證書遺失或輸出入商品分割批數者,得
  申請補發或換發新證書;其有效期間,以原證書之剩餘有效期間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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