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同一報驗義務人輸入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自核發查驗不符合通
知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驗不符合規定達二批,食品藥物署得要求報驗義
務人限期提供書面資料,說明不符合原因之改善或預防措施。
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自核發查驗不符合通知書之日起六個月內
,檢驗不符合規定達三批,食品藥物署得要求輸出國(地區)政府限期提
供書面資料,說明不符合原因之改善或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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