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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船副承船長之命協助駕駛,管理甲板事務,及督率漁航部各級船員從事各 項作業與實習。 航行中,船長死亡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而未有繼任人時,應由從事駕駛之 船員中職級最高之船副代理執行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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