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臺灣存託憑證經依第二十二條第五款規定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者,外國發行
人得檢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期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或經會計師核閱之
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申請恢復融資融券交易,證券交易所即於基本市況報
導( MIS)揭示後之第五個營業日審核之,經審核無累積虧損,證券交易
所即公告自次一營業日起恢復其融資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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