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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法制局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 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 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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