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挖掘後之路面修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寬度六公尺(含)以下之瀝青混凝土道路,應依道路全寬度銑刨重鋪
五公分厚度之面層。
二、寬度超過六公尺之瀝青混凝土道路,應依挖掘範圍內之車道全寬度銑
刨重鋪五公分厚度之面層。
三、道路挖掘係施作人孔、手孔或接點至用戶間聯接管線工程且施作長度
在三十公尺以下者,經建設局認有必要,除依前二款規定辦理者外,
應依其挖掘長度銑刨重鋪一車道寬之原材質路面。
四、重鋪之面層材料應使用與原路面相同材質之材料,但經建設局許可,
且品質優於原材料者,不在此限。重鋪後之路面平坦度以三公尺直規
沿平行於路中心線之方向檢測,其任何一點高低差,面層不得超過正
負零點六公分;或使用高低平坦儀以每二百公尺為一檢驗單位量測平
整度標準差不得超過二點八公厘。
五、混凝土之道路應先打除一車道寬度之路面後,再依原路面材質修築平
順,並為與原路面相同之修飾。
已依規定繳納修復費及道路養護費者,應依挖掘範圍進行道路修復至與路
面齊平,由建設局依車道全寬度銑刨重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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