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村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3日

條文關聯

  村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開會時,鄉(鎮、市)長應親自或指派所
  屬單位主管前往列席。
  列席人員對村里民之提案,如認為逾越第三條、第十八條規定或牴觸法
  令或建議上級及其他機構執行顯屬窒礙難行者,應詳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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