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開會時,鄉(鎮、市)長應親自或指派所 屬單位主管前往列席。 列席人員對村里民之提案,如認為逾越第三條、第十八條規定或牴觸法 令或建議上級及其他機構執行顯屬窒礙難行者,應詳加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