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條文關聯

  互助人之配偶、子女、父母如已參加公保或勞保者,該眷屬發生互助事
  實時,不予發給互助金。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