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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7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文化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捐助章程有特別規 定者,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規定,選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本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 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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