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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二百五十二條
鑑界複丈者,應先以所需鑑定之界址點坐標與圖根點或可靠界址點之坐標 反算邊長及二方向線間之夾角後,再於實地測定各界址點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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