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卷證影音資料之轉拷費,每張(捲)影音光碟、錄音帶或錄影帶收取新臺
幣一百五十元;每張數位影音光碟收取新臺幣三百元。
〔立法理由〕
有關轉拷費部分,參酌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
錄及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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