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因活動需要所攜帶之器材設備及道具,應於入境時依 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函件向海關申報放行,出境時如數帶回, 不得出售或轉讓。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入境所攜帶其他大陸物品,以經財政部核定並經海關 公告准許入境旅客攜帶入境之物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