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監察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船舶電臺通信人員,應檢查通信設備,辦理簽證手續,負責航行中之電
  信安全始准出航外,並辦理切結,保證泊港期間,絕不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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