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單位之獎勵,由本部視其籌辦成效辦理。 參與全中運籌辦工作有功單位及人員之獎勵,由承辦單位依其規定辦理。 組團或組隊單位職員及選手之獎勵,由各組團或組隊單位依其規定辦理。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三、為期體例一致,爰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