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承辦單位之獎勵,由本部視其籌辦成效辦理。
參與全中運籌辦工作有功單位及人員之獎勵,由承辦單位依其規定辦理。
組團或組隊單位職員及選手之獎勵,由各組團或組隊單位依其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三、為期體例一致,爰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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