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因財產權而申請體育仲裁之事件,應按其體育仲裁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
下列基準逐級累加應繳納之體育仲裁費用:
一、新臺幣六萬元以下者,繳納三千元。
二、超過六萬元至六十萬元者,就其超過六萬元部分,按百分之四計算。
三、超過六十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者,就其超過六十萬元部分,按百分之
    三計算。
四、超過一百二十萬元至二百四十萬元者,就其超過一百二十萬元部分,
    按百分之二計算。
五、超過二百四十萬元至四百八十萬元者,就其超過二百四十萬元部分,
    按百分之一點五計算。
六、超過四百八十萬元至九百六十萬元者,就其超過四百八十萬元部分,
    按百分之一計算。
七、超過九百六十萬元者,就其超過九百六十萬元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
    計算。
〔立法理由〕
參酌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第一項)因
財產權而聲請仲裁之事件,除於聲請時領用有關書表資料,應繳納工本費
新台幣六百元,應按其仲裁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標準逐級累加繳納
仲裁費:一、新台幣六萬元以下者,繳納新台幣三千元。二、超過新台幣
六萬元至新台幣六十萬元者,就其超過新台幣六萬元部分,按百分之四計
算。三、超過新台幣六十萬元至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者,就其超過新台幣
六十萬元部分,按百分之三計算。四、超過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至新台幣
二百四十萬元者,就其超過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部分,按百分之二計算。
五、超過新台幣二百四十萬元至新台幣四百八十萬元者,就其超過新台幣
二百四十萬元部分,按百分之一點五計算。六、超過新台幣四百八十萬元
至新台幣九百六十萬元者,就其超過新台幣四百八十萬元部分,按百分之
一計算。七、超過新台幣九百六十萬元者,就其超過新台幣九百六十萬元
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計算。(第二項)仲裁標的之金額以外幣計算者,
按聲請日外匯市場兌換率折合計算之。(第三項)仲裁標的之金額以金銀
計算者,按聲請日各該市價折合計算之。(第四項)仲裁事件之聲請人不
依第一項規定繳納仲裁費用者,各仲裁機構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不補
正者,得不受理其仲裁聲請。」,明定屬財產權申請體育仲裁之收費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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