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看守所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提供之適當資訊設備,包括相關複
印設備,由被告申請自費使用。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看守所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提供之適當資訊設備,包括相
    關複印設備,由被告申請自費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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