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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
國營事業附屬單位預算,除依行政程序層轉之正本應蓋用印信外,其由 各事業機關分送有關機關之副本及複本一律免蓋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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