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報驗義務人或輸出國(地區)政府未於前條之期限內提供書面資料,或於
收受前條通知後,再次申請查驗之產品,經檢驗仍不符合規定者,食品藥
物署得針對相關業者、產地之產品,暫停受理查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