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轉載秋刀魚漁船漁獲物之運搬船,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取得作業許可之我國籍運搬船。
二、列名在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以下簡稱NPFC)漁船註冊名單,且安裝
    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規格之船位回報器,並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
    位至受託專業機構之非我國籍運搬船。
轉載秋刀魚漁船漁獲物之加工船及加工船附屬運搬船,應列名在NPFC漁船
註冊名單。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起,轉載秋刀魚漁獲物之運搬船應搭載觀
察員。
〔立法理由〕
一、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英文全名為North Pacific Fisheries Commissi
    on,其縮寫為NPFC,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增列該委員會英文簡稱NP
    FC,另第二項配合文字修正。
二、依NPFC第23-03號「轉載養護管理措施」(下稱「轉載CMM」)決議,
    明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起,轉載秋刀魚漁獲物之運搬船應搭載觀
    察員,爰新增第三項。
三、運搬船未依第三項規定搭載觀察員者,依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其申
    請運搬計畫不予許可,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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