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櫃)有價證券,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每
日審核其價格及成交量,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六個營業
日有價格波動過度劇烈或成交量過度異常情事,或依上市(櫃)公司、外
國發行人召開股東常會之股權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召開基金受益人大會之
受益權相關資料認定有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
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百分之十及提高融券保證金成數一成;上開
情事如同時發生或交錯發生時,均以降低融資比率百分之十及提高融券保
證金成數一成為限。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境外指數股
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不適用前項規定。
〔立法理由〕
鑒於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商品性質與指數股票型基金相近,為一籃子股
票投資組合,並有初級市場申贖及流動量提供者機制,價格相對股票波動
較小,比照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不適用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股權過度
集中及成交量過度異常等規定,爰修正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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