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查詢之請求,應以書狀表明詢問之 具體事項,及與其主張或舉證之關連性及必要性。 他造對前項查詢,應以書狀具體說明受查詢事項;如拒絕回答,應表明拒 絕之事由及依據,並釋明之。
一、當事人使用查詢制度,宜限以書狀為之,並具體規範書狀應記載之事 項,以促進程序進行,爰設第一項。 二、明定受查詢之他造應回答之方式,如拒絕回答應具體表明之事項,爰 設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