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當事人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查詢之請求,應以書狀表明詢問之
具體事項,及與其主張或舉證之關連性及必要性。
他造對前項查詢,應以書狀具體說明受查詢事項;如拒絕回答,應表明拒
絕之事由及依據,並釋明之。
〔立法理由〕
一、當事人使用查詢制度,宜限以書狀為之,並具體規範書狀應記載之事
    項,以促進程序進行,爰設第一項。
二、明定受查詢之他造應回答之方式,如拒絕回答應具體表明之事項,爰
    設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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